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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报考指南
发布日期:2015/06/23 点击量:

一、报考条件

2012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

1.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2.考试科目

(1)政治理论(我校在复试时单独组织考试,系水平考试不指定参考书)

(2)英语(全国联考)

(3)综合能力(全国联考)

3.参考书目

代码

类别

联考科目

考试大纲

125100

工商管理

硕士

英语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综合能力

《2015年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大纲及报考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版)

4.研究方向及咨询电话

学院代码和名称

研究方向

咨询电话

002经济学院

06 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

07 战略管理与国际化

08 资本运营

09 营销管理

10 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0378-3885098

注:考生在报名时要选择经济学院及研究方向

二、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

考生于2015年6月23日—2015年7月11日访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degrees.cn),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招生单位及省级用户登录入口: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admin.html),按信息平台说明和要求注册、上传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生成并打印《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

特别注意:信息平台上填报信息时,选择学校要选河南大学,选择学院一定要选择经济学院,专业领域选无。

2.现场确认

考生于2015年7月12日—15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到河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河南省学位办网站:http://xwb.haedu.gov.cn/),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3.准考证发放

考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后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登录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

4.资格审查

各位考生报名前务必按照报考条件认真自审报考资格,我校资格审查工作将在复试时进行,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将不准参加复试,责任由考生自负。

特别注意:

(1)考生须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和河南省学位办网站(http://xwb.haedu.gov.cn)浏览更多相关信息。

(2)所有报名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本次考试报名无效。

(3)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供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审验,同时现场打印资格审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无误。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一律不得更改。如出现报名信息不准确等后果均由考生自负。

(4)复试时我校将进行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将不准参加复试,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考试

全国联考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上午8:30—11:30和下午14:30—17:00。详细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四、复试

复试时,我校将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考生需携带资格审查表(考生登录信息平台,下载本人《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果没有不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以及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

复试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具体时间及相关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于联考后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

五、录取

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我校择优录取,具体办法复试前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六、培养方式及费用

考生被录取后,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分段集中授课与指导阅读、研究相结合,具体安排由相关院系确定。学习期限为2.5—3年,考生在读期间,一切关系均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其所有待遇。

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含课程、论文指导和答辩费,不含教材费及其它费用)按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七、学位授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课程考试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相应学科的硕士学位。

咨询电话:0371-23881607 15890992089

联 系 人:宋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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