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规范学生考勤、请假行为,根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学校自新学期报到日开始对学生实行考勤,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非学校、学院特别安排,一般不实行考勤。
第四条 学校考勤范围包括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军事训练以及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事、因病、因公不能出席如上活动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如上活动者,依照旷课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请假类别有三种:事假、病假和公假。
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病假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前提交《请假条》,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除特殊情况外,请假手续应当由本人办理,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理由及请假期间本人所在地和联系电话。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公假应当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第七条 请假审批办法:
(一)请假四学时之内(课堂突发情况),由任课教师批准。
(二)请假四学时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批准,上报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并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院长或党委(党总支)书记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学生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两周以上者,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处与教务处,按《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外出实习期间,请假事宜由带队教师审核,请假审批程序参照本条执行。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任课教师、辅导员应定时进行考勤,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的学生,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九条 学生请假获准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主动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不得其他形式转达、转告或补报。
第三章 销假与续假
第十条 学生应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销假,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因故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经核实,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在学生请假离校,以及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离校期间,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请假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按《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请假管理办法》(校发〔2011〕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主办:学生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